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并对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 对有证书要求的产品,如无有效检疫许可证或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