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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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