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