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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