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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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