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