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五)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五)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