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五)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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