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