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