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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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