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