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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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