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必要时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或者回顾性审查,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检查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