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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