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检疫准入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名录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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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