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