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