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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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