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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