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