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