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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