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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