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