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