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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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