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