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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