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