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