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