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