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批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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