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