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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