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