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