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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