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