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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