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