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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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