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网络安全责任义务,对涉及安全播出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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