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检修计划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演练等操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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