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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