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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