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