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基本保障
第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保障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