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和其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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