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