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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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