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