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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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