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风险管控难度相匹配的专职或者兼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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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