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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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