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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