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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