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订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合规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