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总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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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