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 (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三)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 (四)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