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首席合规官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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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