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由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以及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由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以及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