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由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以及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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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